问题 | 劳动合同必须及时签订。如何防止拒绝 |
释义 |
张女士于2014年11月1日加入一家健身公司,担任客户总监。张女士说,她在工作的前三个月的工资标准是每月60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她的月薪是4000元外加佣金。该公司表示,她入职前两个月的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从第三个月起,她的月薪固定为4000元,外加佣金。张女士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3月8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女士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理由是要求健身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和加班费。一家健身公司辩称,它曾多次要求张女士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地区仲裁委员会不接受该公司的答复,裁定该公司应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一家健身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裁定,健身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健身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张女士,因此,应支付张女士两倍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法官评论: 因为劳动合同具有社会化特征和人际关系属性,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具体内容往往包含一些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加入新公司后,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月薪,如果公司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向雇主提出要求,以确定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问题,因此,他的权利可以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得到系统的保护 相反,如果工人拒绝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还赋予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即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后,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交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据,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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