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果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使用假文凭本质上是一种欺诈。《劳动法》第18条规定,“以欺诈或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声明》第18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定义如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的行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本案来看,雇主只有在认为候选人确实拥有文凭时才做出雇用决定。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该单位违背其意愿作出虚假陈述。因此,张先生在申请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
    

因此,当雇主发现雇员因使用假文凭而被雇用,且不能容忍此类欺诈时,如果员工以假文凭为由对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异议,可以以合同开始时无效为理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
    

,可根据《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无效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2003年,由于工作上的业务往来,朱会见了一家公司的经理。2005年2月,朱和公司正式同意建立劳动关系。同年4月21日,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朱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开发、业务联系、生产管理等工作事宜。公司给了朱8万元年薪和奖金等福利合同签订后,朱担任副总经理
    

次年6月29日,公司因怀疑朱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海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审问朱某后,朱某称其身份证为他人伪造的身份证。出生日期、教育程度和工作简历是虚构的,并且收到了项目经理卡和执业资格登记人员卡,带有虚构的证书和简历
    

,公司以朱某以假身份证、假学历、假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后,朱益益请求将**公司推到被告席上,并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事实,但协议的基础是原告通过欺骗捏造事实,因此被告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原告在签署协议时使用的姓名不是别名,也不是警察注册住所中使用的姓名。这实际上是原告在使用假身份证时使用的姓名。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要求法院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告朱某认为他从小就使用了这个名字。正是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的原因的问题才没有在户籍中登记。这在中国很常见。尽管项目经理证书中存在一些缺陷,不符合处理身份证和更改姓名的正常程序,但无论使用何种姓名,都不会影响被告对其工作能力的判断。因此,法院应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在本案中,原告捏造其真实姓名、学历和专业技能,骗取被告对原告劳动能力、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信任,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的。原告的主张不成立,也没有依法得到支持,因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1: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