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差期间是否计算工作时间 |
释义 |
工作时间和有效工作时间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轮班制。工作性质是检查设备和处理紧急故障,但不允许人员离岗并按时交接班(类似于值班消防人员,平时维护消防设备,发生火灾时进行救灾)。单位引入了有效工作时间,因为工作期间的事情很少,例如,24小时工作转换为4小时,因此工资和奖金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其他8小时相同装备没有区别。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后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工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而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他们就已经具备了确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是,单纯以时间的长短或时间的流逝作为认定标准,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 因此,为了确定是否加班,时间不能完全简单地作为识别标准,还必须有具体的工作内容支持。有必要调查超过工作时间的行为的有效性和目的,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协议,是否得到相应批准,以及工人是否没有获得转岗补偿休息或其他休息方法,是否在出差期间实际提供劳务及行业或岗位的劳务特点:虽然途中时间无法自由控制,但在这段时间内只能坐车,没有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务;二是在途时间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不能产生生产经营效益;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你可以像往常一样在乘车时休息,出差途中的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工作准备时间、只呆在工作岗位上什么也不做通常不包括在加班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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