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的优势
释义


    

与普通合伙相比,有限责任合伙最明显的优势在于合伙人责任的限制。这种责任限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限制并不完全相同。事实上,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不需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合伙人仍需对其自身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首先,合伙人不需要对其他合伙人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价值。1997年《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6(c)条规定,“在合伙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后,无论是由于侵权行为、合同或其他义务引起的债务,任何人都应直接或间接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因为他是合伙人,包括通过分摊或其他方式。”. 英国有限合伙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可以享有法律责任限制。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及其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因此成员的法律责任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对于因其他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不要求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国合伙法第57条规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然而,不同国家的合伙人责任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例如,当德克萨斯州于1991年首次颁布《有限责任合伙法》时,它只在其他合伙人侵权并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给予合伙人保护。对于由其他合伙人引起的合同债务,合伙人仍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一般认为合同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连带责任是合伙人之间对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的“连带”但“可分”的责任。然而,从那时起,合伙人的责任限制范围逐渐扩大到合同债务。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和中国《合伙法》在限制合伙人责任方面没有明确区分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因此可以理解为包括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此外,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可能因其分担义务而有所不同。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一般对其合伙人提前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后,合伙企业财产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有义务根据合伙协议分享上述减少的财产,则无过错的合伙人实际上应承担间接赔偿责任。在这方面,英国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通过协议解决,而美国1997年《统一合伙法》明确排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分担义务,并规定:“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包括分享或其他方式,而不仅仅是因为他是合伙人”。在中国,《合伙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其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合伙企业财产减少,则其可以以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合伙人追偿减少的财产,原则上免除其他无过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享义务,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向合伙人追偿应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因此,无过错合伙人能否完全免除分担义务最终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负责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伴侣行为的性质需要个人负责。《纽约州合伙法》第26(c)条规定,合伙人应对任何疏忽、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根据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第6条第4款,合伙人应对其自身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责任负责。在中国,《合伙法》第57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仍需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英美相比,中国将合伙人个人责任的性质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英美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提供的保护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在引入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时的谨慎态度,这不仅允许专业服务机构采用这种组织形式,而且在限制合伙人责任方面也采用了部分限制原则。合伙人是否需要对其监督责任承担个人责任。纽约州《合伙法》第26(c)条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雇员或代理人应对其自身或其直接监督和控制下的人员的疏忽、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负责。联合王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表示,合伙人是否需要承担监管责任取决于相关情况,以及是否能够证明涉及谨慎和实际疏忽的责任。我国《合伙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这一问题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的影响不容忽视。在律师事务所,一些作为合伙人的律师经常为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此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往往设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合伙人对其直接监督下的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是合理的,由于这些合作伙伴负责监督具体案件,而且,最终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意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常由这些合作伙伴签署。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合作伙伴才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但是,对于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等内部机构,仅具有一般指导和监督职能,特别是当这些机构没有实际参与具体案件的监督时,要求这些机构的人员承担责任将过于苛刻,甚至导致律师事务所为了规避和降低风险而不设立此类机构,这与修订后的《律师法》不同,不符合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自律管理的精神。法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和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合伙人个人责任的方式
    

当合伙人因自己的行为而产生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美国1997年《统一合伙法》采用合伙财产穷竭原则。根据该法第307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首先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实现其债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实现其债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合伙人追偿,取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英国《有限合伙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其留给普通法来解决。然而,由于有限合伙法允许成员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3: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