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否由双方偿还 |
释义 |
1、 离婚前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应由双方偿还 离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某些债务不应确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所谓的个人债务也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则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偿还债务,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定义也非常简单 如果债务是原始夫妻之一的个人债务,即使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后个人仍应返还债务。法院仅可将个人列为被告,并在审判中判决其承担还款 下列债务应依法确认为夫妻个人债务: 1。一对夫妻婚前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的婚前个人债务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日常生活。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但如果共同债务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一方的个人债务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为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并且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对方,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知道丈夫和妻子同意实行单独财产制,则应将丈夫或妻子的外债确认为其个人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侵权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购买普通生活用品的负债;因购买和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产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的医疗费用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产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因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会交换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 4。抚养子女的债务 5。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产生的债务。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从夫妻个人收入中清偿。(三)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割的财产,该财产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和分割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而分担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由对方分担的,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第三人不知道约定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合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前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应由债务人偿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部分债务的,不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也确认为一方债务,不包括在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额外履行的规定 是分居期间的债务和离婚期间的共同债务吗?赌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吗?如何确定赌债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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