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财产特征对其地位有何影响 |
释义 |
【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对其地位的影响 为了限制合伙人任意处置财产并保持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伙立法改变了罗马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做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68条规定,由各集团成员出资并以其他方式形成的合并财产应由全体合并成员共同拥有。《德国民法典》第718条规定,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以及通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获得的标的物是所有合伙人的共同财产。该法第719条还规定,合伙人不得处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或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个人物品的份额;合伙人也无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法国也不否认合伙企业必须拥有某些共同财产,根据合同规定,这些财产应由企业经营者控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伙人不得任意控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台湾民法》还规定,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其他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在我国,理论界对合伙财产的性质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民法通则》颁布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是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合伙人共同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性质。《民法通则》颁布后,人们对合伙人投资财产和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产生了许多看法。关于合伙人投资财产的性质,有人认为该财产仍为合伙人所有,仅由合伙企业管理和使用;有人认为被投资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另一些人认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其所有权,合伙人可以同意。合伙积累的财产,有人认为属于共同所有,有人认为属于共同所有,有人认为营利性积累属于共同所有,非营利积累属于共同所有。一般而言,我国大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合伙财产是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划分上存在差异。如果有人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则由于合伙企业的存在,合伙人应得的份额应合并为一种所有权;另一些人认为,无论它们是什么产权,只有当它们是合伙企业的共同产权时,它们才是合伙企业的产权。也有人认为,合伙企业财产一般为合并财产,由出资和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组成,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的共同所有权,由于出资财产的类型不同,合伙人的出资将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个人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和准共同所有制。也有人认为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为共同所有,但对被投资财产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按合同确定的股份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编辑认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这些观点对于确定普通民事合伙(个人合伙)的财产性质都是合理的,但评估和确定合伙的财产性质显然是不恰当的,由于它忽略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本质区别(具体内容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讨论) 一些学者以这种方式理解合伙的财产,认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一种抽象权利,可能通过整个合伙企业的财产存在,并且不是可以在任何时候作为物质利益变现的财产权利。他们还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集团财产性质,但毕竟它没有脱离与合伙人的个人接触而成为独立的集团财产。财产应属于由大多数人组成的复合主体。一方面,主体对财产的享有不应是“抽象的”或“潜在的”,而应是客观和现实的;另一方面,将合伙企业财产确认为“由大多数人组成的综合体”,如果该复合主体不是合伙企业,则等于无故将甲方的财产确认给乙方。难怪有些学者将合伙财产视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而感到困惑,即“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如此复杂,以至于在商业合伙中,这种复杂性可能导致两个困难:一个是关于合伙人利益的真实性质,另一个是关于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向谁提起诉讼。“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许多人认为中国的合伙企业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不能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并进一步认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人承担,因此,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知识产权和法人。事实上,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是合伙人财产的简单增加。它与个人财产分离,获得了独立地位,并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以确保合伙企业独立开展民事活动,不受任何个人的干涉,包括合伙企业 首先,认为《合伙法》第19条第2款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本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收入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已明确表示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于传统观点的影响,许多人认为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限制合伙人未经授权处置财产。从语法和逻辑上讲,合伙企业投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均明确归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有其他含义,为什么不将其表述为“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或“合伙人共同约定的财产”或“合伙企业占用的财产”等,因为它否认合伙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导致寻求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其他解决方案。当然,会有很多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基于民事合伙(个人合伙)和法人之间的区别,以及基于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前提,结果当然很多。作为一个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能反映正确能力的是其独立拥有的财产。如果事先否定合伙企业法人资格,只能否定其财产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财产存在的方式和性质是不确定的。作出任何解释似乎是合理的,但实际上,不可能得出统一的结论。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出现了许多“不同意见” 总之,合伙财产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因为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关系到合伙企业成员的利益、合伙企业的利益以及合伙企业对外责任的承担。它是直接影响其主体地位确立的重大是非问题。如果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人可以在合伙经营期间的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其拥有的财产;如果为共同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无权要求分割其财产,导致退出合伙企业的困难;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每个合伙人,合伙人将有更多的权利处置其财产、撤回其投资或随意转让其股份。因此,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经常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必然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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