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
释义 |
(1) 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最突出的特征。根据我国《合伙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非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实质是限制无过错合伙人的责任,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作伙伴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作伙伴之间的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由于现代合伙企业规模巨大,合伙企业独特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业务,每个合伙人的业务相对独立,因此,任何合伙人都可能因许多不知道他的合伙人的行为而面临无限连带责任。特别是当合伙人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这种责任形式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无限连带责任使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制约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实践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而让其他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无疑更为公平合理。责任分配是企业自身行为责任的体现,有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这就是特殊普通合伙的价值所在 (II)带来的问题:合伙企业信用的减少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普通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其成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在企业内部实行合同管理。普通合伙企业享受这些宽松的资本体系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对于代表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产生的债务,无论该合伙人是否有过错,其他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免除合伙人因其他合伙人在其专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仅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这减少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加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问题在于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没有改变原有的合伙企业制度,即在保持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制度优势的同时。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被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而言,这显然缺乏合法性 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不平衡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补偿资源。合伙法的实践是建议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合伙法》第59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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