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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合伙人强制退市问题
释义

所谓合伙,是指两人作为公民分别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并按照协议共同工作的商业实体。从法律上讲,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伙企业必须是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合资企业。其次,必须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建立合伙关系。第三,合作伙伴共同贡献、共同运营、共同工作。第四,合作伙伴分享利益和风险。对一些人来说,《民法通则》第30条至第35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管理、品牌、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的承担
    

去年,孙先生和万先生共同投资了20万元(其中万先生投资10万元,孙先生各投资5万元)成立一家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先生和万先生负责。经营一年多后,超市盈利10万元。根据当时的合伙协议,万先生收到了5万元的股息,而孙兄弟一人就收到了2.5万元和兄弟看到超市赚了300英镑,就借口“万不经营”万向超市提出万的投资并返还给万,迫使万离开超市,阻止万在超市工作。万曾多次询问孙兄弟,但没有结果,所以他决定向法庭起诉孙兄弟,但孙兄弟两人说合伙是我们三人的事。如果你去法院起诉,盲人点灯是浪费蜡。他们说得对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为了规范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法规定得更详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合伙人的接纳和退出、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通过决议罢免合伙人:
    

(I)表明履行出资义务;
    

(II)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III)(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本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的退市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市人,退市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退市人应当退出合伙企业。"根据这篇文章,Wan被孙兄弟除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首先,Wan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被除名
    

第二,Wan被从sun的名下除名,并且没有书面通知Wan。本条第3款:“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本案中,孙兄弟看到合伙超市的利润可观,以万不经营为借口撤回万的投资,强行将万从超市中撤走,不让他在超市工作,导致万不同意。根据本款规定,如果万不对于孙某和他兄弟的退市,他很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退市无效,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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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