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案件违法主体的认定 |
释义 |
问题 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企业非法使用土地的比例较大,企业类型较多,包括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既有单一的违法主体(即企业法人),也有多个违法主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也不是法人,在法律上也称为自然人企业,是典型的多重违法主体。《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但合伙企业的退伙是任意的,在案件侦查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企业的大多数合伙人是近亲、朋友、同学和其他相关人士,通常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不完整,甚至没有签署书面协议。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很难认定违法主体。二是在投资建设期间,合伙企业的会计记录不规范,制度不完善,不能准确反映合伙人的投资情况。同时,土地执法人员调查了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目。他们认为国土资源部只调查非法使用土地的情况,没有必要审计账目。合伙人不理解和合作,无法调查合伙人的实际投资。第三,合伙企业未对入伙和退伙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导致随意入伙和退伙。退出是通过合作伙伴之间达成的退出协议来实现的。法律规定了协议撤回,但适用范围过窄,存在遗漏,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强。即使没有签署退出协议,也会通过口头协商进行退出,这增加了主体识别的难度。第四,合作伙伴有意识地逃避法律制裁。为了逃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裁,合伙人私下讨论并选择一至两名代表接受国土资源部的调查,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方不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而且以撤换为由拒绝执行。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难以实施到位的行政处罚,因为它找不到准确的违法主体案件 建议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未经批准建设、违反规划、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时有发生。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正确认定违法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确认违法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即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即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即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设立的企业法人、协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等)和其他组织。《合伙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和风险,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ebts。"根据本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合伙企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依法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主体。根据《合伙法》第8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四)有合伙企业名称;(五)有从事合伙经营的营业场所和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合伙企业非法使用土地有两种:一种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调查取证相对容易;另一种是新成立的合伙企业,虽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调查人员应高度重视对其非法使用土地的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首先要到企业登记机关核实该企业是否已取得营业执照,并确定其合法性调查内容;二是调查收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证明等相关资料,掌握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姓名、住所、主营业务地点等合伙企业的宗旨、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通过调查缴纳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实施、入伙和退伙等,为调查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应要求每个合伙人形成调查记录,了解非法占用土地的时间、地点、面积和土地类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施工状况。第四,仔细调查合伙人是否s撤销或合并。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前,需要核实合伙人是否退出合伙企业、合并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深入调查以确认合伙人的变更和新合伙企业。简言之,我们应该了解合伙协议、资本金出资证明、合伙人身份证明、退股协议等证据材料,以确保违法主体准确真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本案应认定合伙人陈、胡、杨为违法主体,并共同认定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特别是在查处合伙企业的土地违法案件时,请法律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要准确认定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性质和书面协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三,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坚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原则强化行政处罚,提高案件查处的透明度。国土资源部在发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并在镇(街)、村(屋)内进行宣传违法占地所在地,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法律救济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建立违法案件强制预告制度。合伙企业违法主体复杂,违法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甚至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将行政处罚落实到位。笔者认为,经过初步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对案件的审理,应当以正式信函的形式提前通知法院,邀请法院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案件调查,熟悉案件情况,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调查、研究、处理违法案件正确定位违法主体,避免违法主体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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