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外地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1、 江苏省离婚纠纷需要哪些外来者起诉离婚的材料 离婚纠纷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提供以下必要的材料: 1。婚姻关系证明 2。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供其下落时间和情况的证据。子女情况证明,即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活条件等,合法和非婚生继子女或领养子女的描述和相关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债权债务证明。如有存款,应提供金额、账号、户名、存款日期、类型、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转让,应提供解释和证据,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还应当持有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离婚证明。诉讼和管辖权离婚诉讼应由一方提起。管辖案件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双方为士兵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军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区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被劳动教养、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为它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又称诉讼内调解 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有利于妥善、审慎地处理离婚案件。此外,当事人普遍愿意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这不仅有效地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而且减少了法院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进行说服教育,以增进相互了解和谅解,促进和解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个结果:一是调解后,双方和解,原告撤回诉讼,诉讼结束;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从此解除;第三,如果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 当夫妻关系在婚后破裂时,他们也可以申请离婚程序,然后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来解决。如果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或子女的监护权有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也需要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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