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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提单交付的法律性质
释义

1、 提单的法律性质
    

要研究无提单交付的法律性质,必须首先研究提单的法律性质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被承运人接受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证书”
    

对于上述规定,一般理解为“根据本条,提单具有以下三个功能:1。对于提单是海上货物的来源和承运人接受的货物的收据这一理解不应含糊不清,提交人将不再重复这一讨论;但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证书”的理解是,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的功能,提交人认为,这种理解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原因如下:1。一些学者长期以来一直反对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功能的说法,认为“说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是一种历史误解”,提单的“单证室”功能不能翻译或理解为“所有权证书”[2]。2.《海商法》第71条采用《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证书”的原始表述是“承运人承诺交付货物的证书”和“承运人同意交付单证的证书”,其英文表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公布的相同《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英文译文是一致的,完全不使用“所有权凭证”。此外,学者们将《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解释为“交货证书”[3],而不是“所有权证书”3。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要求物权及其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4],“物权证书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颁发”[5],法律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可以签发物权凭证,承运人作为订立平等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无权代表国家签发物权凭证。4.在我国海商法学界,提单的所谓“物权凭证”已经研究了几十年,但“物权”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我们说提单是物权凭证,但“根据物权合法性原则,物权类型由法律规定”,“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法律的物权类型不同”[6],提单具有“物权”什么样的物权?所有权还是抵押?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这项研究还没有取得公认的权威结果。如果不清楚提单具有什么样的物权功能,为什么不放弃没有依据的“物权凭证”呢。在我国各海事法院的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更多地使用了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说法,但也有不同的理解。当法院援引提单所有权凭证的属性时,它并没有直接说它来自《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而是在解释中援引了第71条的规定,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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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