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
释义 |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外国海商法,承运人的法律义务都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稍懂海事知识的人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明其已接收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不再由承运人占有或控制,提单持有人也可以无条件地向其本人或实际占有人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的提单,承运人不应移交货物。对于承运人来说,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当他想要交付货物时,他必须找出谁直接拥有货物,以便将货物交给合适的人。但是,如果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并不意味着“非法”。1983年4月,国务院港口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通知形式下发(83)国港06号文件。在以正本提单确认交付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和保函的形式提货。因此,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避免受骗,并知道如何防范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无提单交付的情况和主要做法(一)无提单交付的收货人是szehaitongv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在新加坡提交的Ramblercycle上诉案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作了如下解释:“很明显,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时,船东应自行承担风险。合同规定,收货人出示提单后,货物应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在这起案件中,一批货物从伦敦运往新加坡。由于收货人没有付款,提单没有转让给他。卸货后,货物存放在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取走货物。英国枢密院裁定,承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而提供担保的银行负责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如果交付是善意的,并且船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声称拥有货物所有权的通知,则船东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提单持有人不是货物的所有人,则不应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负责。但是,如果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而交付货物,则承运人违反了合同和运输合同,并作出了占有属于真正所有人的货物的侵权行为(转换)新加坡上诉法院在塞萨利纳案中的判决重申了这一长期存在的原则。即使交付对象是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在没有原始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仍然是违约和侵占行为。(II)应发货人的要求,在无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如果提单延迟,发货人[托运人]在装载货物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指定收货人[在无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通过电传、电报和其他通信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不签发正本提单(已收回)收货人在以下条件下交付货物。通过装货港代理向船公司发电,并要求向收货人放行货物。这种“电力放行”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常见。例如,青岛一家较大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丹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其70%-80%的业务由电力释放装置运营。以及**基地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与该公司长期合作,**NYK、**APL等大型**环球航运有限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内部网络系统,通过数据库将电报放行通知联网,并使用EDI技术传输信息,目前也接受发货人的放行请求但是,接受并不意味着它是可行的。一旦出现问题,真正的收货人会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但承运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案例。因此,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的放行请求时必须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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