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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 [案例简介] < P> I:具体案例 < P > 1998年1月12日,< <东方> <能源>(<香港> < A >)(以下简称“**公司”)和**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柴油进口合同,同意**公司以每吨181美元的价格向**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在装货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为韩国安山,买方应通过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可在自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内,按发票金额支付n美元。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书、质量证书等。 **公司根据其与**公司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吉福石化工公司和**升保税油库(以下简称“**油库”),作为**公司的开证代理,在**公司向**公司支付80万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14信用证,信用证上注明申请人为**公司,受益人为**公司,总金额87.5万美元s、 自签发提单之日起90天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装货港为中国韩国福州港鞍山,货物为轻柴油,数量为5000吨(±5%),单价为美元cfr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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