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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我在试用期内怀孕,雇主是否可以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
释义

《劳动权利周刊》:2006年3月25日,我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日文翻译,试用期为3个月。2006年5月12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我说,我的翻译水平与公司的岗位要求相差甚远,无法胜任这项工作。他应该提前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我想公司要求我翻译的专业术语太多了。在巨大的压力下工作真的很难。我同意提前终止与公司的合同。公司要求我在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出境手续。5月13日,我感觉不舒服。当我去医院检查时,我发现我怀孕了。对不起,我在试用期内怀孕了。公司能否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
    

您好!你问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和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适用。首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个阶段,雇主和工人有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双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用人单位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方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无法提供证据,则不能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从您的来信中可以看出,您的翻译工作与公司的翻译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很难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应该说,公司以不符合雇佣条件为由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并非不恰当
    

其次,关于女性员工的“三阶段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减少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特殊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普遍规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女性员工处于“三个时期”,雇主就不应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不受上述限制。因此,如果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雇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佣条件,即使工人在“三个任期”内,也可以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您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也可以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
    

(本案转载于《劳动日报》白领信箱栏目李平律师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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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