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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届满前终止
释义

在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原告王于1998年3月24日到被告青岛一家佛教檀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一般事务。随后,双方于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6月5日,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准,原告担任被告办公室工会主席(专职工会主席)。200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宣布将于2005年8月31日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为2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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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原告王向胶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l680元;2、 就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赔偿20560元,并追加50%经济赔偿10280元;3、 支付违约金7.71万元;4、 仲裁费应由被告承担。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后,作出了中联重地第L61(2005)号裁决,裁决如下:1。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60元;2、 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3、 仲裁费为3764元,原告3308元,被告456元。原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已扣除个人所得税428元)
    

第5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原告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被告决定解除(终止)与原告于2005年8月31日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应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向原告王支付经济赔偿金20560元,另加经济赔偿金10280元(20560元的50%)。仲裁裁决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现原告要求追加经济赔偿10280元,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据此裁定:1。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追加经济补偿10280元;2.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支付仲裁费684元;3、 原告王的其他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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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