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届满前终止 |
释义 |
在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原告王于1998年3月24日到被告青岛一家佛教檀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一般事务。随后,双方于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6月5日,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准,原告担任被告办公室工会主席(专职工会主席)。200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宣布将于2005年8月31日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为2570元 字符串2 2005年9月14日,原告王向胶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l680元;2、 就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赔偿20560元,并追加50%经济赔偿10280元;3、 支付违约金7.71万元;4、 仲裁费应由被告承担。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后,作出了中联重地第L61(2005)号裁决,裁决如下:1。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60元;2、 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3、 仲裁费为3764元,原告3308元,被告456元。原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已扣除个人所得税428元) 第5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原告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被告决定解除(终止)与原告于2005年8月31日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应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向原告王支付经济赔偿金20560元,另加经济赔偿金10280元(20560元的50%)。仲裁裁决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现原告要求追加经济赔偿10280元,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据此裁定:1。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追加经济补偿10280元;2.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支付仲裁费684元;3、 原告王的其他索赔被驳回。判决宣布后,原告和被告都提出了上诉。王先生呼吁**公司支付其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终止的劳动合同年收入的两倍。***公司上诉撤销原判决,并依法变更判决。第二审法院认为,工会主席依法主张,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为基础,每年两次的报酬。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由于**公司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不会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要求法院支持其每年收入两倍的补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会主席任期内,除法律原因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公司尚未举行换届选举,王仍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无论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均不符合《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应向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原判决并不不当,双方上诉理由不足,二审法院不支持双方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字符串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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