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制度 |
释义 |
船舶、货物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金额的确定: 1。按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去以旧换新的合理扣除额计算。船舶未经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折旧计算,但不得超过预计修理费用 3。船舶的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理后船舶价值的,按照完好船舶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计算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共同海损货物牺牲数额的确定: 1。如果货物丢失,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减去因牺牲而不需要支付的运费来计算。如果货物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之前损坏并出售,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与销售货物净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 III.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根据造成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共同海损由受益人以牺牲货物的方式扣除为取得运费而应当支付但不因牺牲而需要支付的营运费用后,按比例合理分摊。船舶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数额计算。货物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目的港售出的,按销售净收益加共同海损牺牲额计算(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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