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文 号:劳社部发[2003]30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内 容: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条例。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十一、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制度稳健运行 (一)要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别是长期待遇的支付,要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或其亲属,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保证各项待遇的落实。 (二)要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结算服务。对服务机构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定期听取医疗服务机构和有关方面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不断改进结算服务。 (三)逐步对工伤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工伤职工,特别是用人单位改制、关闭或者破产的,要对其工伤职工进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努力探索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方法,解除企业负担,使工伤职工有所依靠。 十二、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条例》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律依据,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将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满腔热情,脚踏实地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前,要切实搞好学习和宣传工作;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订配套措施办法;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基础工作,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 (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同时也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相关行政行为具有时效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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