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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海损管辖权法院
释义

船舶首次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合理的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例如,当船舶因风浪而处于危险中时,船长命令打开货舱并卸下货物,以避免船舶沉没。这类货物抛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中的物质牺牲。如果船舶搁浅,无法自行离地,请拖船协助拖航或卸货。所有拖船和驳船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中支付的特别费用。船舶因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受损时,为安全完成航程,应当进入避难港或者避难地,或者返回装货港或者装货地进行必要的修理,并支付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船舶消耗的供应品、燃料和材料应卸下、储存和储存,以备修理。重新装载或移动船上货物、燃料、材料和其他财产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也应包括在共同海损中。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① 船舶将处于危险之中,或在航行中遇到海难。情况紧急。船长必须采取措施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② 沉船和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和故意的
    

④ 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例如,当船舶在强风中航行时,机械因超载而损坏,不属于共同海损;如果船舶搁浅,机械超载并因搁浅而损坏,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动必须合理
    

⑥ 为了共同利益,而不是为了船舶或货主的单独安全⑦ 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改用海水灭火,有燃烧痕迹的货物和其他货物不应被视为共同海损。完整但被海水损坏的货物损失应计为共同海损⑧ 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由船长指挥,但在发生重大疾病或船长被俘等事故时,应由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也应视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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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