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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法规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释义

答:据统计,1998年至2008年,中国管辖海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733起。这些污染事故对中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确保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条例》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以下四项规定
    

第一,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原则,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损害,赔偿损失;如果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则第三方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消除损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限额制度。条例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携带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的,赔偿限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为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损害的合理赔偿,防止航运企业因船舶污染事故赔偿而破产,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小型油轮数量多、事故率高、赔偿能力差,以及总吨位在1000吨以上的大型非油轮发生燃油污染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规定除总吨位在1000吨以上的船舶下载和运输非油类物质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经济担保,目前,中国90%以上的进口原油通过海运。运输持久性石油物质和货物的船舶有发生污染事故的高风险。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带来巨大的赔偿。单纯依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难以做出合理的赔偿。为此,《条例》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受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当支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有关行政机关和主要货主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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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