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不接受离婚登记 |
释义 |
1、 在何种情况下不接受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I)未达成离婚协议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婚姻登记未在中国大陆办理 婚姻登记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向双方发出不办理离婚登记的通知,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2.离婚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1.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3.婚姻双方的证明 4.在登记处签署的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载有双方自愿离婚意向和子女抚养共识的离婚协议,财产和债务处理一式三份 2张单人近半身免冠照片,分别为6英寸和2英寸 7,经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登记的户籍不能提交户籍。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户口卡。当事人未解决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向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办理迁出地或者对方户口登记地登记。p> III.离婚登记程序 1.提交材料,由经办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1)审查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查询相关信息 2.受理方填写离婚登记申报单(登记机关提供) 3.经办机构审查 (1)审查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在(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夫妻双方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换言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必到婚姻登记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丈夫和妻子选择离婚诉讼,原则上在确定主管法院时,原告需向被告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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