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
释义 |
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在世界上首次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并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最惠国待遇按上述不同标准可分为有条件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单方面或相互最惠国待遇、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积极或消极最惠国待遇和有限或无限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a给予B的相关待遇也应无条件给予C。显然,最惠国待遇涉及至少三方的利益,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与进出口货物和服务有关的一切关税和费用;(二)与进出口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国际收支转移支付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三)上述第(一)、(二)项关税和费用的征收办法(四)进出口贸易规则、制度和程序(5)国内税收的国民待遇以及与进出口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国内规则和条例。在具体操作中,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源自每一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直接给予各种待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生产或加工的所有产品,即使通过非缔约方再出口到另一缔约方领土,仍享有最惠国待遇。相反,源自非缔约方领土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一方再出口到另一方领土,也不享受最惠国待遇。在这里,原产地规则将产品与最惠国待遇紧密联系在一起,互惠、无条件和普遍性构成了最惠国待遇的三个主要特征。首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对外贸易权利义务平衡原则要求最惠国待遇不是单方面承担的义务,而是互利的义务。在享受其他缔约方在贸易、投资、关税和服务领域的最惠国待遇权利的同时,也有必要向其他缔约方提供相应的最惠国待遇义务,这是最惠国待遇的互惠。第二,如果最惠国待遇是在彼此之间承担某些义务,以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如果受益人希望享受给予第三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则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回报,否则它不能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这种情况称为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如果一方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则称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最后,世贸组织规则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无条件地立即给予所有其他第三方,这构成了最惠国待遇的普遍性。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安排主要包括历史安排,区域安排和发展中国家间更优惠的安排。此外,它还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非歧视性实施数量限制、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免除义务和相互不适用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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