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准入原则的目标 |
释义 |
市场准入原则的最终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这意味着世界市场的日益一体化和统一,但这只是目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可能要求各国在同一时间,在同一项目下实行同样程度的开放,开放的规模由政府决定,,市场准入的程度和时间取决于其国情 由于市场准入是一项承诺义务,通常是互惠的,因此市场准入原则对任何成员国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为了交换国外市场,必须开放国内市场,谈判各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作出让步,以促进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但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发达国家必须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放宽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条件 通过这一规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在对发达国家优势服务业作出开放承诺时,可以为其优势服务业寻求市场准入条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减少开放部门,减少交易类型,并根据其发展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可以附加一些条件。这些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使它们能够维持一些旨在加强其服务能力的措施。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初步承诺形式中对市场准入施加了限制或要求,例如仅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提供服务,主管人员应为其国民,有些要求外国服务提供商向其企业和人员转让技术或传授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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