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
释义 |
在首次申请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出口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登记: 1.介绍和申请书 <2.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正本和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影印本工商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国家外汇局审核上述资料后,向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II。收据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带有单位介绍信和出口核销证明(现为开户单位印章卡)的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份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在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交回国家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当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录的相关内容一致 III.报关 出口单位凭核销单及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相关文件在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IV.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存根交付 ,自报关之日起60日内凭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海关出具的“检验章”和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存根交接手续。核销出口单位应当自收到外汇之日起30日内,凭核销单和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单”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VI.核销单遗失且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日内向国家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核实无误后,保险柜应统一公布报告,申报无效< < P > > 1。保险箱应取消空白核查表 VII。报关单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凭外汇局出具的非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VIII。退款和赔偿 出口退税和赔偿时,出口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相关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对退补外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已办理出口申报和核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持下列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税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退税专用单) 2.如有出口单证已申报但未提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报表(或收款通知书)和第一款所列单证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根据第1款中的有效文件和下列文件进行审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指定外汇银行的外汇结算单(或收款通知单) 4.如果出口货物未申报但全部或部分货款已提前收到,且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退补款后,因某种原因终止合同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审核出口合同正本,合同终止执行证明、指定外汇银行的结汇单(或收款通知单)、进口商的付款通知单。国家外汇局核实出口单位提供的上述证明无误后,发给《出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应凭本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和补偿的售汇和付汇事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