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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须知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应当向海关备案。根据《条例》第3条规定,目前可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一)商标保护申请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与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的外文名称一致的,应视为满足要求(II)专利保护申请申请人应与专利证书中规定的专利权人一致。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至申请保护之日的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它应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保持一致
    

(III)版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与版权所有人在版权自愿登记证书上保持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证明中载明的著作权人保持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一致。(4)备案申请人可以委托其境内被许可人,代表国内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债权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五)除上述债权人或者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申请,海关不予受理。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使用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申请每项知识产权(即权利证书)的备案,申请表应单独填写
    

III.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所附文件
    

(I)权利证明
    

1.商标注册证明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仅限于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或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仅限于国际注释商标);商标局颁发的国际注册商标注册证书未载明商标式样等必要信息的,还应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副本(2)商标局颁发的批准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商标注册续展的证书(仅限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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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