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是什么? |
释义 |
委托作品由作者付费,作者根据他人意愿创作。那么,创作的作品必然产生版权,那么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是什么??莉芭小编会在下面给你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什么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委托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 2.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版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此时,客户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如果双方未就工程的使用范围达成一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用途内免费使用作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我们必须注意: (1)由他人撰写、自行审核、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演讲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记者或演讲者。演讲者或记者可根据协议给予作者适当报酬。(2)如果双方同意根据某人的经历完成自传体作品,且双方对版权的所有权未达成协议,则版权应属于记录人。委托作品与后期作品的区别 (1)基于创作的不同关系。委托作品是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根据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创作的。(2)权利归属原则不同。委托工程的权利归属应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在此,所有或部分版权可通过合同归一方所有。但是,法律规定的公务作品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部属于作者,另一种是除署名权外全部属于单位。此外,没有其他选择 一般来说,如果拟创作的作品不在其业务范围内,双方可以签订委托合同。对于该岗位的工作,不能以委托的形式创建。《著作权法》规定了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作者与单位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这项规定是权衡单位和作者双方利益的结果,就像特别法的优先适用一样 III.委托作品侵权责任 首先,委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委托人在订购、指示或选择方面有过错,而代理人没有过错,则委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属于委托人的过错。受托人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将构成侵权。委托人未履行审查义务的,与受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故障严重程度和原因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因委托人的指令或指示的过错而共同侵权的,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受托人承担次要责任。因受托人的行为而共同侵权的,受托人承担第一责任,委托人承担第二责任。第三,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构成侵权。委托人未履行审查义务的,受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委托人无过错的,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的民事责任。委托人经审查已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著作权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应当知道委托作品涉及侵权的,视为委托人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使用的委托作品是侵权作品,其使用权或著作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或取得丧失了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使用侵权作品取得的利益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承担返还侵权所得利益的民事责任。但是,应注意的是,在确定客户侵权的利润时,应考虑到客户的利润并非完全通过使用侵权作品获得,因此,法官应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合理的金额 对于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权,存在一项协议,该协议从属于该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则该版权属于作者。当然,我们也应该区分工作与在役工作的区别,必须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侵权问题。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小编建议您登录律师霸网站,寻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这对您非常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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