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对韩国征收反倾销税案例分析 |
释义 |
1、 案情简介1997年8月14日,韩国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没有撤销对韩国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的反倾销措施一事与美国进行磋商。1997年10月9日,两国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但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1997年11月6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6条和《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1条,韩国请求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7条设立一个专家组。1998年1月16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设立一个专家小组。1998年3月19日,专家组成立。1998年6月18日和19日以及7月21日和22日,小组与争端各方举行了会议。1998年10月23日,小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关于该案的临时报告。1998年11月6日,美国和韩国向专家小组提交了书面请求,要求审查临时报告,但没有要求与专家小组举行会谈。1998年12月4日,小组向争议方提交了关于该案的最后报告。1999年3月1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基本事实 1992年4月22日,**美光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提交了对从韩国进口的随机存取存储器(不低于1兆比特的组装和非组装存储器)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1993年5月10日,美国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决,并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涉案三星、**半导体、现代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0.82%、4.97%、11.16%,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85%。韩国企业对上述裁决表示不满,并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此案发回商务部进行再审,以纠正一些错误。1995年8月24日,商务部作出再审裁定,三星的倾销幅度为0.22%,**半导体的倾销幅度为4.28%,当前一代的倾销幅度为5.15%,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55% 1994年6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了首次年度复审,并于1996年5月6日作出最终决定,裁定**半导体和现代在调查期间没有继续倾销。1995年6月15日,美国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年度审查,并于1997年1月7日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半导体和现代在调查期间没有倾倒。应**半导体和现代公司取消反倾销税的申请,美国商务部于1996年6月25日启动了第三次年度复审,调查期为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4月30日。同时,美国商务部根据《商务部条例》第353.25条进行了审查。1997年7月24日,商务部作出终审裁定,决定不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并裁定**半导体和现代在第三次复审调查期间未发生倾销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51(d)节规定,主管当局可全部或部分撤销反补贴税令或反倾销税令或裁决,或终止暂停的调查,在根据本节(a)或(b)进行审查后。主管当局不得全部或部分撤销反补贴税令或反倾销税令或裁定,或终止因对出口至美国的货物征收出口税以抵消已收到的出口税而中止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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