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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反倾销投诉的法律后果
释义

初审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自签署并收到申请和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调整和补充其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整、补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整、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咨询进行调查。此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非常情况下,外经贸部尚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咨询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独立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罕见。目前,这一程序在中国尚未开放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外经贸部都应宣布启动调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此外,外经贸部应在发布备案公告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的公告日为立案日,调查期限为,立案后,调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最长调查期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终止反倾销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终止,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二者之间的损害或因果关系(3)倾销幅度小于2%,(4)倾销进口的实际或潜在进口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占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比例小于3%;但是,除非一些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
     < P >(v)外经贸部和SETC联合认为,在中国的19起反倾销投诉案件中,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 P> < A>案件<:
    >P>。已裁定7起案件(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的反倾销案件)。其中6项为肯定性终裁决定,1项为聚苯乙烯反倾销案。国家经贸委的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没有因进口倾销产品而受到损害。因此,本案调查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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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