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反倾销投诉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初审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自签署并收到申请和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调整和补充其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整、补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整、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咨询进行调查。此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非常情况下,外经贸部尚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咨询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独立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罕见。目前,这一程序在中国尚未开放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外经贸部都应宣布启动调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此外,外经贸部应在发布备案公告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的公告日为立案日,调查期限为,立案后,调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最长调查期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终止反倾销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终止,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二者之间的损害或因果关系(3)倾销幅度小于2%,(4)倾销进口的实际或潜在进口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占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比例小于3%;但是,除非一些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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