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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倾销调查程序是什么
释义

① 因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应当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新的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了申请中记录的项目:
    

a。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关于相同国内产品的产值和数量的声明。如果书面申请是由代表国内产业的一方提出的,则该申请应证明是应代表国内产业的所有已知国内制造商(或相同产品的国内制造商协会)的要求提出的,并提供一份尽可能代表这些国内产品的产值和数量的报表。一整套被视为倾销产品的声明,包括: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国的名称,每个已知出口商或外国制造商的身份以及进口产品的已知人员名单。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的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情况下,产品从原产国或出口至一个或多个第三国时的价格信息,或产品的估计价格),以及有关出口价格的信息,或在适当情况下,产品首次转售给进口成员境内的独立买家时的价格信息。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发展变化、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后续对国内相关产业影响程度的信息,说明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相关因素和指标,如本协议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列② 调查机关是否开始调查取决于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新的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如果申请得到国内制造商的支持,其总产量占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制造商所有产品的50%以上,则他们支持或反对申请”,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同时,如果支持该申请的国内产业的产量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此处的利益相关方应包括:
    

a。被调查的产品出口商或外国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为产品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或贸易协会。出口成员国政府。进口成员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在进口成员境内生产相同产品的商会和贸易协会。如果证据不足、倾销金额很小或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不足,倾销调查可以中途停止。新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倾销数量小或倾销进口数量不足的具体标准:“一旦有关当局对缺乏足够的倾销或损害证据来证明案件程序的开始感到不满,应拒绝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的申请,并应尽快终止调查。当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最小或倾销产品的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时,无论是事实上的还是潜在的,该案件也应立即终止。如果以正常价值百分比表示的倾销幅度小于2%,并以出口价格百分比表示,则该幅度应视为最低限度。如果确定从某一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数量占进口成员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比例低于3%,则倾销产品的数量通常可以忽略不计,除非在进口成员国内市场中占相同产品3%以下的单个国家的总和超过进口成员相同进口产品的7%,且倾销幅度小于2%,如果倾销进口数量小于3%,倾销调查可能终止
    

③ 为了提高倾销调查的效率,新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调查期限。”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一年内完成,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调查开始后18个月”。一般来说,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完成,不超过18个月④ 如果倾销调查涉及大量出口商,而不能调查所有出口商,新的反倾销协议规定可以选择一些出口商进行抽样调查。原则上,调查结果可适用于所有出口商。确定为倾销,可对所有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原则上,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对每个调查对象(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分别计算倾销幅度,“主管当局应就相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每种已知产品的倾销幅度作出裁决,并将其作为一项标准”。但是,如果被调查者太多,无法确定被调查者的倾销幅度,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当局可以限制其审查:首先,使用有效的抽样调查方法,即根据当局在抽样选择时的现有信息,审查合理数量的利益相关方或生产者;二是审查可以合理调查的对象,出口产品数量占比最大。"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以最大的出口商为调查对象
    

在选择调查对象时,新的反倾销协议还规定,如果选择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产品类别,最好与选定的相关出口商协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并获得其同意
    

对于未被选定为调查对象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新的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应尽可能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单独确定。”在调查过程中,未被选定但及时提供必要信息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应考虑其提供的信息,单独确定倾销幅度“除非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单独审查会给当局带来过度负担并妨碍及时完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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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