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释义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旨在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称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通则》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1990年,国际商会对《通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以使贸易条款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变化的运输技术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调整贸易术语以适应世界非税地区的发展、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和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修订了《通则》,并于1999年9月发布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生效《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2000年通则规定了适用范围,仅限于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中与交付有关的事项。其货物系指“有形”货物,不包括“无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包装、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种义务的证明。它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转让、违约、违约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豁免。违约的后果或责任可以通过销售合同和适用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解决。《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条款,适用于跨境货物销售和国内市场货物销售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通则》中的A2和B2条款以及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规定均无效。总则还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将按照总则处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明确规定合同中使用的版本,即:,合同中应规定按照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的规定进行处理。2000年通则仍采用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DAF、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通则》一样,在2000年《通则》中,买方和卖方在13个条款下的义务列在10个项目中,但不采用卖方和买方单独列出的条款,而是将买方和卖方的义务合并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项中,“对应”于买方在同一项中的义务。这一规定使该术语更为方便、一目了然。《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1.根据Fas和DEQ条款,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2000年《一般原则》指出,通常最好由一方或东道国的其他代表办理清关手续。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1990年通则中Fas条款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DEQ条款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条款分别改变了卖方或买方办理进出口清关的义务。这种变化更合理、更方便。EXW和DDP这两个术语代表了卖方的最低和最高义务,未被更改。EXW条款仍然规定了买方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意思是完税交货,采用该术语意味着卖方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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