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发展趋势与完善(一) |
释义 |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法律特色,这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中国仲裁制度注重立法国际化,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有关规定,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完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改革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条件下的中国仲裁制度,强化意思自治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或“仲裁或裁决制”和“一个仲裁终局制”,以尽快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1、 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9年。② 为了解决国内商人与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英国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一整套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已经建立,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手段之一。③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例如,根据国际商会仲裁法院2000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数字,从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了11 362起案件,是法院成立以来53年的五倍。④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以来,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仲裁制度首次通过立法确立。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仲裁法。⑤ 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内仲裁法,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和文件。⑥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⑦ 因此,本文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措施。2、 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特征(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法律特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法律特色:一是作为世界仲裁的实践,遵守最基本的仲裁法,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以协议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时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则。在适用该原则时,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从帮助稳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开始,并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此,它被大多数国家采纳,并被公认为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⑧ 中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适用的首要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包括当事人权利的选择,使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接轨,它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的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运用,极为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我国《仲裁法》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完善其基本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⑨ 具体而言,中国仲裁制度国际化原则的法律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寻求仲裁的意图必须以书面形式自愿表达,否则当事人的意图是真实的。⑩ 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真实意思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构成要件和条件被纳入仲裁协议。第三,仲裁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的具体规定。第四,仲裁员的选择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或委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五,当事人的选择和听证方式由当事人的基本意思表示。当然,对当事人的惩罚在仲裁过程中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基本内涵在我国仲裁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第二,协议仲裁制度的现实性和国际化。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协议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呈现出强烈的国际化趋势,因此在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的仲裁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协议管辖制度的建立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普遍性。因此,所有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的国家都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合同当事人指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管理仲裁协议中的合同纠纷。因此,协议仲裁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虽然国际上普遍承认仲裁协议管辖权和诉讼协议管辖权,但双方都有权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国际协议管辖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施。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仲裁中得到贯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议仲裁制度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实施。只有充分实施这两种制度,仲裁自治原则才能体现在仲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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