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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处理仲裁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释义

1、 仲裁协议的起草是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基础。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案件的前提,是裁决有效性的保障。然而,对于一份完善的仲裁协议,除了避免管辖权纠纷之外,还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对于以中国法律作为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仲裁协议,律师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制定和完善仲裁协议:(1)确定仲裁为解决纠纷的方式(2)选择仲裁机构(3)参考代理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4)添加法律和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添加的协议,作为需要。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仲裁协议应明确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即《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仲裁含义的表达”。根据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确定的一项裁决的最终原则,仲裁协议不得规定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下字第33号批复和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仲裁协议中的协议或仲裁或审判也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选择当事人信赖的仲裁机构,即《仲裁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合理性仍存在争议,但如果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法院可以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尽管中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国内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海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仲裁和涉外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认为,“境内当事人就不涉及涉外因素的争议同意涉外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三,为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律师应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要素的要求。一种简单可靠的方法是参考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律师们应该注意到,许多仲裁机构为不同类型的纠纷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仲裁规则。有必要就仲裁协议中的适用规则达成一致。例如,如果双方希望将金融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根据该委员会的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协议必须就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达成明确协议,否则将根据ITC的一般规则进行仲裁第四,作为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许多仲裁机构允许仲裁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仲裁有关的事项达成特别协议[4]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律师并不重视。律师在熟悉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保障更多的权益。根据《贸易仲裁规则》,双方可就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达成一致,无论联合会或任何小组委员会是否受理案件、仲裁地点、听证会地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书面听证会或听证会,仲裁员是否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国籍问题广泛,如仲裁语言,甚至双方当事人可能同意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如果仲裁协议中对上述事项没有事先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在对抗的气氛中可能更难达成共识。应当提醒的是,适用于合同或争议的法律不能直接解释为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英国法律解决”,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的解释必须受英国法律管辖。如有必要,双方应就此达成特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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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