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CEPA下内地与香港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释义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保留了英美法系。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门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自行管理的事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延伸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内地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不具约束力, P>目前,香港判决在内地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只适用于对案件的申诉指示作出答复。此外,涉及的案件都是婚姻判决,不涉及商业判决,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只有案件回复 CEPA涉及三个方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规定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服务与合作,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执业律师。同时,CEPA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律师资格后,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 < A> >法律事务。随着CEPA的不断实施,两地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具有经济和法律基础。< < P > >《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协商和依法进行,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联系和相互协助。”因此,内地和香港司法机关在民商司法协助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和商业司法文书的相互委托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两项安排》< P>。上述两项安排的结论是内地和香港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具体成果。《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实施。这种平等协商机制不仅为今后的其他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基础,也为两地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典型模式,两个地方的商业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为民商事司法文书服务的安排。首先,两地协商确定双方能够就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共识的相关事项,然后规范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并作出司法协助安排,以解决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1.审查标准。两地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范围应界定为“正式审查”,即只审查程序性方面,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安全阀”。这也是对《布鲁塞尔公约》精神的吸收,有助于减少阻碍两地经贸发展的法律障碍。国际私法的惯例是,司法协助适用于被请求方的法律,即被请求方应根据本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实施协助行为。内地、香港在审查、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商业判决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P > > 3。“安全阀”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排除外国法在国际私法中适用的制度。在区域间法律冲突领域,“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个法域的法院为排除适用于其他法域的法律并拒绝承认和执行其他法域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而使用的保留依据或手段。”这里的“公共秩序”不能理解为与“国家主权”有关的概念。对于“公共秩序”的定义,两地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保持标准和范围的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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