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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释义

然而,对“书面”的承认因国家而异。《示范法》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或交换书面信息,而西班牙、哥伦比亚和其他国家的《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公证的形式订立。然而,对“书面”的松散解释更为实际,“因为商务人士在谈论合同时很少以书面形式就仲裁协议进行长时间、明确的谈判。否则,“不是拒绝仲裁吗”
    

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不违反国内法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已缔结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避免对“书面”的限制过于严格。只要仲裁庭或法院能够充分理解或从协议中明确推断出双方打算将争议提交仲裁,则无需过度调查其形式的完整性,以维护仲裁的自主权和当事人的自主权。此外,现代国际商业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迅速。商人不可能浪费太多时间来达成仲裁协议,甚至延误商机。因此,就国际商务交流而言,如果一方的信函、备忘录、通知和其他文件表明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则也应宽容地理解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对方也以书面形式接受该等文件的内容,对仲裁无明确异议,足以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当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存在上述文件),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时,双方显然都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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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