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至四级残疾和工作死亡的治疗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宣布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66元。根据常住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2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1195元×20=62.39万元,2016年国家统一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标准为62.39万元 3。家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受伤员工死前工资×40%, 其他亲属=受伤员工的工资×30% (注: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老年孤儿或孤儿的数量每月增加10%。每个受抚养亲属的核准养老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的生活工资。) 如果残疾员工在停职和保留工资期间因工伤死亡,如果一级至四级残疾雇员在停职和保留工资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待遇,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件:《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年度工伤预防费用和工伤职业康复费用,应当在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5%以内上一年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年度支出计划,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职业康复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开展工伤职业康复工作,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食品补贴标准发放食品补贴 第十四条因工伤被推荐转岗治疗或者配备辅助设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食品补贴医疗机构,因突发性工伤事故需要120辆救护车的,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差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所需交通、住宿费用,费用可按事实报销 第十五条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受伤人员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或者雇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员护理,又不聘用人员护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每月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受伤人员支付护理费,受伤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计件、提成等福利工资制度的,按照工资保留期前六个月受伤人员的平均工资确定受伤人员的原工资标准。受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核定。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所需辅助设备的当前流行价格和使用寿命 如果伤残辅助设备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五级、六级残疾人提出终止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时全省在岗职工上一年度18个月和1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标准分别为40个月和30个月的个人工资 第十九条七至十级残疾人提出终止劳动就业合同,或者劳动就业合同到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时全省在岗职工上一年度14、12、10、8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标准为20、16、,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工资不得高于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不低于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本办法计算,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伤残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因工伤复发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一级至六级的残疾人,不得享受重复伤害伤残津贴和工资 第二十二条伤残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津贴、家属抚恤金和生活照料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提交投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 申请资料不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自发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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