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已经结算,仲裁申请没有根据 |
释义 |
最近,曾先生要求一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生活费和报酬。由于工资已结清,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支持 曾先生于2009年2月20日在一家公司工作,月薪2600元。曾先生说,2009年5月至9月,一家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生活费。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他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15600元,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的3600元生活费和900元生活费欠款赔偿金 一家公司辩称曾先生的相关工资已经结算,何先生和曾先生,曾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前往该公司领取工资和其他资金,并提交了结算证明,结算单和收据作为证明 结算凭证显示:“曾先生,一名民工,在小西天C区11号楼施工现场担任砌砖工人,工作期间应支付报酬(见结算单)。在这里,民工们郑重声明:1、我在一家公司的工资和经济补偿费用已经结清,我的工资和所有资金已经全部用现金支付。2.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在签字后终止。。。4.本人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相关争议。签字,曾先生。2009年8月27日。” 结算单和收据显示:“员工曾先生收到了补偿金、旷工和其他款项,并一次性支付了11000元现金。双方签署后没有任何争议。兹证明证人为何先生,收款人为曾先生。” 曾先生声称,结算证书、结算单和收据上的签名是由一家公司以欺骗手段签署的,但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他的陈述缺乏证据,仲裁委员会不会接受。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在成立时生效。第60条规定,双方应根据本协定充分履行其义务。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本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曾先生与a公司签署的结算证书、结算单和收据具有合同性质,表明曾先生与一家公司已解决工资等事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得到履行。因此,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曾先生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生活费和补偿金的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