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反向劳务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
释义 |
“反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称以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它颠倒了发送单元和接收单元之间的关系。劳动者由实际用人单位(接收单位)招聘。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后果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不承担责任 案件 崔*飞于2000年9月在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崔*飞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2004年12月,**烟草有限公司对录用人员进行了录用改革。崔*飞未与崔女士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与滨州**派遣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方滨州**保安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前的企业名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2005年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其中规定本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滨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劳动人数每人每月收取20元。崔*飞仍在**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2005年1月29日,崔*飞与滨州市**调度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2月28日,**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向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崔*飞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进行工伤鉴定。3月14日,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同意将崔*飞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6月22日,滨州**调度有限公司。,2008年8月,**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变更为****烟草有限公司滨城烟草营业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崔*飞自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住院,目前仍在滨州中医院接受治疗。崔*飞申请劳动仲裁时,预付医疗费33813.89元;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预付结算医疗费118768.20元;预付医疗费15000元 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崔*飞的实际雇主是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称,与被告崔*飞的劳动关系是本案第三人滨州**安全代理有限公司的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作出:1、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崔*飞垫付的医疗费152582.09元;2、 第三方滨州**安全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被告崔*飞的工伤保险金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45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承担。,有限公司 在一审判决宣判后,**烟草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认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崔*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滨州**安全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中的错误。被上诉人崔*飞新增治疗费118768.20元被一并判决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崔*飞自2000年9月起一直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安排的岗位工作,虽然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与滨州**保安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崔*飞与滨州**保安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崔*飞的工作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崔*飞与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有限公司仍然存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安全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不是真实的派遣关系,崔*飞的工伤发生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此,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承担崔*飞的工伤赔偿责任。关于崔*飞在多家医院的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崔*飞伤势严重,需要到多家医院治疗,上诉人未对治疗费用提出具体异议,应予以确定。虽然崔*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但肇事者的赔偿与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是否查明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上诉人应当查明犯罪人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新增治疗费118768.20元是否违法,仲裁裁决第2项裁定第一被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已按时支付申诉人随后的医疗费用。因此,崔*飞新增治疗费118768.20元实质上已在仲裁中处理,因此不属于索赔增加,法院直接判决也不不当。总而言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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