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调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工人未能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办理文件交接等手续。其次,单位不签发《劳动合同终止证书》,也不办理文件移交等手续,这限制了工人的人身自由和选择就业的自由。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其责令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如5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可依法对公司处以500-2000元的行政处罚 职工离职后,办理社会保险、档案关系等转移手续,与原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他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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