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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
释义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原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被告人和第三人(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人是指拒绝接受劳动争议裁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能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是指未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但因劳动争议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1.劳动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无疑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事人的劳动者死亡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历史上,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分开的。因此,在现行劳动法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认定也应参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同时,根据已故雇员与其原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其直系亲属等相关方与雇主之间存在附带关系。诸如因雇员死亡而产生的保险福利等纠纷通常是抵押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员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直系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仲裁
    

2.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在员工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劳动关系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劳动就业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劳动争议的原因是什么,用人单位无疑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是由于现阶段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 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一致。也就是说,当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在原单位时,由于法律原因(如被分配)给具有法人资格的新雇主,通常与原单位存在上下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转移给新雇主
    

,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与劳动争议的具体原因直接相关: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以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诉讼主体;如果争议是由雇主做出的解雇决定引起的,则诉讼主体应为做出解雇决定的雇主
    

②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一致。即员工在原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因法律原因(如停薪、留任等)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用人单位发生关系,在本案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诉讼主体一方应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发生工资纠纷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本单位参加诉讼;如发生医疗保险纠纷,除上述诉讼事由外,当员工与原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以员工医疗保险手册所在单位为诉讼标的,解雇、退市等争议由用人单位决定
    

3.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成为用人单位也很普遍。《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经批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以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身份参加诉讼的,不以其姓名为诉讼标的,应当以公民个人身份登记,核准登记经营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标的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隶属于乡镇集体企业,隶属于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用人单位有赔偿义务和赔偿义务的,如工伤等,由个体工商户直接承担,关联单位还应承担从关联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收取的管理费的连带责任关联企业被列为参与诉讼的被告
    

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主体资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完善,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逐渐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那么,在这个改变雇主形式的过程中,工人应该向谁主张他们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还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如果雇主在法院判决前被合并或分割,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新法人实体应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或仲裁
    

(II)第三方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第三方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因此参与劳动争议的一方原告和被告已提起的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中第三方的主要情况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第三方出现以下情况:
    

① 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的决定。例如,下属企业的员工在未与企业或员工协商的情况下被调离以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未通过企业直接受到处罚
    

② 合作企业、合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合作企业各方共同承担
    

③ 员工转岗,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④ 当a厂员工履行与B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a厂员工因B厂原因受伤、致残或死亡
    

⑤ 当施工安装单位为另一方施工时,由于安全措施差,导致另一方履行职责的员工受伤、致残或死亡
    

⑥ 因履行职责而被他人伤害
    

⑦ 因交通事故,按规定属于工伤
    

⑧ 多重劳动关系,包括:被其他单位借调或聘用,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在节假日和托管期间临时在其他公司工作,不解除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退休或无薪留任并从事第二职业的工人;为了解决并保留员工的身份或所有权,员工在一家企业工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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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