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员辞职及经济补偿 |
释义 |
第一,被迫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况,但员工没有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出于其他原因要求辞职,因此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因此,一旦你想离开,你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第三,公司主动解雇员工。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实践中越来越少,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对主动辞退员工越来越谨慎。当然,没有所谓的标准补偿,即单位必须为主动解雇的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终止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解雇员工的补偿。对于工人,他们应尽力发出书面解雇通知。如果确实无法获得,他们可以通过记录或寻找有关证人的证词来确定这些事实。这样做的好处是,该股单方面考虑的合法解雇并不总是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只要工人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上述解雇理由不成立,该单位仍将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应根据工人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根据《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延长工作时间的津贴和补贴工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员工加班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算和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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