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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裁员的经济补偿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少于六个月,职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发给半个月工资雇主所在地,经济补偿标准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月薪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工人的平均工资)
    

公司的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实质条件是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程序条件必须减少员工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解释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裁员计划必须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公司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采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革新或业务模式调整
    

(四)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如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3.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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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