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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释义

案例:
    

张××于1998年6月至2009年8月在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2月至2009年8月,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名员工,7个月月薪2100.40元,共计14702.80元。无助的张××于2009年7月向西安提交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经西安于2009年8月25日批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批准解除张××的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就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向北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调查分析,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四项具体代理意见: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人应向被告支付2009年2月至2009年2月期间所欠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的午餐津贴
    

IV.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为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费,并为申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当时的申请人张某,向被申诉人,西安××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中,未提及因公司长期工资原因提出辞职,但张××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出于自身原因自愿辞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必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在与律师就本案交换意见时,负责审理本案的劳动仲裁员提出,如果员工在辞职申请中未提及因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拖欠工资等原因而辞职,但员工自愿辞职,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雇主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但律师的观点是,尽管本案中的申请人张××在辞职申请中没有提及由于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案的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龙承认其拖欠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七个月工资的事实,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经律师与负责本案审理的劳动仲裁员反复沟通、交换意见后本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最终裁决支持律师对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意见。,有限公司应向张××报告支付11.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代理意见,并支持律师上述其他三项代理意见。截至目前,张××西安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的律师已胜诉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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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