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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释义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仅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并结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延伸补充: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范围的案件行政诉讼
    <2.双方自愿就合同纠纷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由其他机构处理的纠纷
    <4.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被起诉
    

5.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
    

6.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能起诉的案件,在判决不成立且调解良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或者上诉已满二年的
    

9.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或者上诉不符合上诉条件的法律主体
    

10.以下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⑴ 人民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⑵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争议案件。因此,可以说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如果您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其他疑问,欢迎您随时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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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