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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资纠纷
释义

建筑施工企业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情介绍:2012年3月,合同工长李某邀请魏某等26人到南宁市XX房地产公司工作。南宁XX工程由中国建筑X公司承包,隶属于南宁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宁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XX模板工程劳动合同”,规定了8号楼基础工程模板,地下室,龙光XX六期蓝钻卡地亚庄园项目的附属楼和主楼将承包给李先生。本协议第6(1)条规定,乙方(李)必须指定足够数量的技术工人和专职管理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2012年10月,李某离开施工现场,魏某等人继续在施工现场工作。当年11月,因魏某等人找不到李某,他们要求南宁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未完成的工资,但南宁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不认识魏某等人而拒绝支付。魏某等26人找到南宁市监理大队,南宁市监理大队拒绝受理,理由是魏某等26人在找到我们后,无法确认与南宁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直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材料。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魏某等26名农民工的上诉。不仅对拖欠的工资进行了奖励,还对魏某与其他未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了双倍工资差额奖励,奖励编号为宁劳资(2013)238-263号,奖励下达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司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南宁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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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