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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释义

法定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
    因此,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你一直在单位工作,仲裁时限还没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2006年9月1日,我在当地一家郊区医院当保安。当时,我和医院签订了一份从2006年9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为期一年的定期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不纳入医院编制,按打零工处理,不享受“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一次性工资500元,不标明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期间,我每天准时上班,从来没有休息过一天。以后,我每个月可以请两天假。又过了一年,我每个月都有四天的假期。工资也从500元涨到了现在的680元。合同到期后,我和医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我是否错过了申请仲裁的期限?另外,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计算双倍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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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