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不续签合同,公司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
释义 |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不,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外,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劳动合同于2011年5月到期后,宋某继续在窗帘制作公司工作,但窗帘制作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宋某因与上级发生矛盾辞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窗帘公司在不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支付工资,公司员工找到宋某,要求他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但宋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因为他想回老家发展(宋某说,窗帘制作公司的员工是在他递交辞职申请后才续签劳动合同的)。另外,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并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和福利,合法权益未受损害,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表示异议或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原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窗帘制作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窗帘制作公司未及时为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宋某在公司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务,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原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的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原有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窗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而不能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宋与窗帘制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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