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不动产分割? |
释义 |
1、 房地产类型的分类 根据分类标准,房屋类型的分类有不同的类型,可以根据房屋的用途、房屋的性质、房屋的结构进行分类。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离婚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分割,按照房屋的不同产权进行分类,一般包括商品房、成本价房、标准价房、房改房等,经济适用房等等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代办人登记的案例仍然很多。有的会以夫妻名义登记,或者以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义登记。离婚时,对这类房屋的鉴定应当区别对待(1)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房屋的鉴定。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婚后共同收益制度,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登记人主张该房屋为单方所有的,必须承担证明该房屋为其自有资金购买的举证责任,或者其父母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出资购买房屋的 2.婚前婚后按揭住房首付的认定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一般以首付支付人的名义登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予以补偿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传统习俗,父母出资时往往不明确出资方,很少有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子与子女配偶无关。目前,房价畸高的压力与离婚率高增长并存。父母把所有的钱都花在给孩子买房子上。一旦双方离婚,父母不仅会在感情上受到伤害,还会遭受经济损失。“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赠与方”相结合,可以作为父母投资购房目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4.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政策,职工购买公共住房,应当采取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权属问题。按照房改政策销售的房价,并不是简单的市场房价。实际上,销售价格包括工龄折扣、工作级别以及夫妻双方的其他福利待遇。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按当时的购买价格购买的,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对待,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收入共同制,类似房屋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登记人主张个人所有权的,必须证明取得的房改房与对方无关,且对方没有受到利益侵害,否则认定为共有权比较合适。在此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投资者更多的资金。(2)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的处理。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诉讼不能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对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作出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通过另一场诉讼解决。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参加房改的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割请求。但是,投资购买房屋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离婚案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决定是否分割违法建筑或者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违法建筑所得不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收取的租金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否则,一方违法建设一无所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人民法院不会对违法建设的预期收益进行处理 对上述房屋类型的认定和处理只是司法实践中的少数案例,并不能涵盖现有的所有房屋类型,如公租房、军工生产用房、拆迁安置房等,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一些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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