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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请假扣工资吗
释义

在工伤期间,不扣除工资,但如果你说工伤是工伤,必须到工伤鉴定机构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作息措施,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危及生命安全的原因,工人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和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工资的150%;(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从业人员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或者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或者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第八条劳动部、人事部负责安排周休日本规定的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在1995年5月1日实施本法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不迟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不迟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假所在企业单位不得扣除职工工资。但必须是工伤原因,否则将按企业规定扣除。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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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5: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