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起,徐某在一家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凡公司产品销售的地方,徐某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都会跟进。因此,徐某出国旅游很常见。2015年7月,徐某在报销差旅费时,突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旅游,周末经常去外地旅游。公司不仅没有支付加班费,而且没有安排一天的补假。随后,徐某到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周末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上加班费,出差每天也有80元的津贴,包括加班费。徐某对公司的解释不满意,于是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镇江市总经理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周末出差并提供自己工作的劳动者应算作加班。差旅津贴不能代替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标准工作时间后,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均视为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周末出差是否视为加班,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供当天工作范围内的劳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如果劳动者不提供劳务,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则周末不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职业的周末,也应计入加班费 至于出差补贴,则不能代替加班费。差旅补贴一般是指员工因公出差享受的住宿费、城市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补贴标准。其本质是经济补偿。加班费的性质是工资。劳动者周末出差需要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除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并给予特别提示,以避免因周末出差引起的加班工资纠纷,用人单位依法需要长期出差或者经常出差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非正常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学会收集、保管周末出差的有关证据。例如,出差报销单上有详细的工作时间。你还可以收集信件记录、电子邮件、同事的证明和其他可以支持你周末出差的记录。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我们在周末出差期间是在工作而不是休息,否则,我们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维护,徐某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自己周末出差,一直在工作。在镇江市总工会的协调和帮助下,公司终于形成了几条公认的意见:2015年前,徐某及其部门同事周末出差时间,加班工资按实际天数支付;2015年起周末出差时间,应先安排补假;半年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年底支付加班费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夜间出差是否加班”问题的回答。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当天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是,属于加班。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