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否认公司人格不是永久性侵犯公司人格 |
释义 |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合理的限度,超出限度,制度必然是非法的或不合理的。一方面,要正视人格否认制度对维护公司独立性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它的局限性,允许它无限扩张。事实上,在德国等西方国家,除直接责任外,分离原则,即股东与公司人格的分离,是一般原则。因此,限制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人格否认制度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 (1)一个人获得了独立人格。这是否定法人人格的前提。如果一个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也就是说,它没有被法律赋予人格,就没有否认的可能。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取得,并不要求其是否合法。完全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并依法登记的公司,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公司以虚假出资骗取法人利益,当然也应当否认其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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