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否认的类型 |
释义 |
2.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具体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生产特定商品的义务)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公司掩盖自己的真实行为,以逃避这一义务。另外,在交易中负债累累的公司控股股东往往会抽逃资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破产,然后与原营业场所、董事会、员工等另立公司,经营目的相同,从而达到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此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也应适用于责令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在实行公司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成员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担保。法人成员以法人形式组织经营,未足额出资的,可以认定为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这时,他们的法人人格可以被否定 4.人格混乱。这种情况在一人公司和家族企业中尤为普遍。其实质是将法人的人格与法人成员的人格完全混淆,使法人成为法人成员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人和工具,从而形成股东(法人成员)为公司(法人)的局面,公司是股东。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人格混淆情况予以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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